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遂宁市安居区**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搭乘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时,将王某某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部小米9(128G)手机误认为是其他乘客遗失物,在到达目的地下车时,陈某某使用手包遮挡的方式将该手机盗走。经物价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95元。

案发后,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王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