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庄街道**小区**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红花岗区共青大道碧桂园遵义一号二期7号楼处盗窃深圳天泽茂科技有限公司的铝模1155公斤,后以11230元价格卖给余兴学经营的废品店。

2020年6月22日,陈某某主动到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8月31日,陈某某家属赔偿深圳天泽茂科技有限公司17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公司,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