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3********,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现住在都匀市**路**城**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4日0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都匀市七星路民中门口一家洗车店附近将李某某停放的车牌为贵JIN***的贝纳利牌二轮摩托车盗走,12月6日01时许,陈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250元。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另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560元,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传唤证、拘留证及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证明及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及回执、户籍证明、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图片说明、发票复印件、监控视频截图、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微信转账凭证、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系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另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560元,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上,本院认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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