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来到大渡口公园篮球场内,趁人不注意,将被害人舒某某放置在篮球场内凳子上的一部黑色iphone11手机盗走,销赃获利12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83元。案发后,陈某某退清涉案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已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微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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