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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物业水电工,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5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10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健康路旁盗窃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内电瓶两个,被盗的电瓶市场价值2999元一个,共计599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盗物品系折旧产品,依据被盗物品的购置价格来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又无法提供有效的价格评估证据,故认定涉案财物价值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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