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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59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死亡),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7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2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8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以被不起诉人未到案为由,于同年7月15日退回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龙兴街道奶牛场菜市场处,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置在衣服外套兜里的1部价值人民币843元的OPPO手机扒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龙兴街道奶牛场菜市场处,趁被害人冉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置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1部价值人民币1059元的vivo手机扒走,后逃离现场。

同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病死亡。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手机购买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冉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录、提取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火化证书等在案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陈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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