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6********,汉族,中专文化,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早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渝CR***长安车窜至重庆市铜梁区老人民医院摩托车停车位,利用“推”的方式,将潘某某停放的一辆自行车装入长安车中盗走,后以废品变卖。
2020年5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渝CR****长安车窜至重庆市铜梁区普罗旺斯小区外人行道处,利用“推”的方式,将汤某某一辆黄色摩托车装入长安车中盗走,后以废品变卖。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0元。
2020年6月4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渝CR****长安车窜至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邮政银行外停车位,陈某某先利用工具“夹钳”将冯某某电动三轮车内的5个电瓶盗走放入长安车中。后陈某某利用工具“扳手”将蒋某某三轮车内的电瓶撬开,先将其中三个电瓶取下,当其正在盗取三轮车剩下电瓶时被群众现场抓获。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冯某某被盗5个电瓶价值560元,蒋某某被盗三个电瓶价值48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前两次犯罪事实;其已赔偿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人员、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僵尸车”为盗窃目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盗窃数额较小,主观恶性较轻;且有自首、部分未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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