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5********,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住镇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H****5长安牌面包车载着同案犯李某某从镇远县舞阳镇四里桥出发前往舞阳镇甘溪村,途径镇远县舞阳镇黄桑田村小塘组附近时,发现路边的一个合作社旁堆放有废铁,陈某某提出欲盗窃废铁。当日21时许,二人从原路返回时,便停车在路边趁合作社无人看守之际实施盗窃,陈某某将废铁搬运到车旁,李某某负责在车旁接应及装车,当二人将所盗窃的废铁装车完毕欲驾车离开时,被路人曾某某、曾某某发现后报警。经镇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1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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