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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东安县**镇**路**公司。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窜至雨花区**栋**号**巷**号门店,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之际,盗走其放在桌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165元的银灰色华为手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向被害人刘某某退还手机并给予经济补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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