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住陕西省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陇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骑电动车来到陇县城关镇南大街西门口,进入 “中国黄金”陇县店挑选手镯时,将一枚重27.7克足金999黄金手镯混杂在左手里面的手套口罩等物中带出店外,出店后将金手镯装进自己口袋,骑上电动车回家,把金手镯放到家里赶去上班。当日下午交班时,营业员高某某发现金手镯丢失后调出监控,将陈某某的挑选手镯截图发到朋友圈寻找金手镯。次日早晨,陈某某的儿媳妇赵某某看到朋友圈后告知陈某某,陈某某主动联系金店将金手镯退还,并前往陇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经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此手镯价值人民币853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数额较大,但其案发后,能够主动归还赃物,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系投案自首,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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