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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于2020年11月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陵水县英州镇***路**号***超市门口的槟榔货架处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货架上的iphone11手机一部。经鉴定,陈某某盗窃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4307元。2020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并将被盗手机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2021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  杨宝英

                       书记员  符芳菲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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