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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5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青冈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2年开始,青冈县**镇**村村民韩某某承包了**镇**村**屯南胜利水库,承包期限至2037年。2019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来胜利水库,将水库库容内的柳条割倒后用四轮车拉回家中。陈某某共计拉回柳条约82立方米,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陈某某所盗窃的柳条价值人民币3,301.88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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