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高州市**路**店购买东西时,发现被害人冯某乙将oppo手机放在收银台后又继续选购商品,陈某甲就将冯某乙放在收银台的手机盗走。22时许,民警将陈某甲抓获,并查获被盗手机返还冯某乙。经鉴定,被盗窃的OPPO手机价值2340元。案发后,陈某甲真诚悔罪,积极赔礼道歉,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具有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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