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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其朋友在黄平县**镇**烧烤店吃东西,走时将自己的扇子遗忘在此店。次日上午,陈某某回到该店拿扇子,当时老板不在,陈某某便自行将门拉开,发现店内无人,在拿走自己的扇子时将烧烤店老板张某某放在桌子的一部黑色vivo9splus手机一并拿走,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505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在案发后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并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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