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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爱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362001********,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村,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大学生活**区宿舍。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瑶,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来到黑河市见网友被害人园某某(女,19岁),并与居住在园某某租住的位于黑河市爱辉区**宾馆楼**单元**室。2020年9月17日9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宾馆楼**单元**室,趁被害人园某某熟睡之际,将园某某微信中零钱人民币6,168.17元转到自己微信中,后陈某某离开黑河。案发后,陈某某将被盗钱财全部返还给园某某,并赔偿园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获得园某某谅解。

经侦查,2020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黑河市孙吴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园某某人员电子档案,抓捕及破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被害人园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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