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2月20日该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实施盗窃时,仍为其指路,引领其至安徽省砀山县西南门镇一养羊的村庄(东杨庄村),后刘某某、蒋某某将该村庄内居民李某某家的8只山羊(价值人民币7600元)盗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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