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3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43********,汉族,文盲,无业,住上海市青浦区**村**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四次分别至上海市青浦区**街道**村**号**、街道**村**号**处,采用铁铲挖走的方式,分别窃得种植在上述地址由上海市青浦区**街道**村村委会管理的的两棵冬青树、一棵石楠树、一棵女贞树。经鉴定,上述四棵树木共计价值人民币1,054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处扣押其窃得的上述树木并发还被害单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分别四次于上述时间至上述地点窃得被害单位四棵树木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处扣押其用于作案的铁铲一把,现已随案移送的情况;扣押被不起诉人所窃得的上述树木四棵,并发还被害单位的情况。
3.上海市成事设计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证实,上述被窃树木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054元。
4.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获得了被害单位谅解的情况。
5.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6.人口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悔改表现,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附:其他需要附注的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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