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5********,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乡**村委会**村**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个旧市国防公路云锡技校对面竹林空地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云F6****号白色长安汽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667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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