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9********,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弥勒市**镇**道**村委**队村**号。
本案经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弥勒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弥勒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20年2月初,陈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到弥勒市**镇**道**村委**村的坟墓山处,将自然生长在陈某某家地边的三棵清香树用锄头将树根挖出来,再用手锯将树根锯断,最后用铁线包好树根部做成土球;接下来分别以200至300元每棵的价格向陈某甲、张某某、施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土某某等人购买了8棵清香树,接着陈某某就带着锄头、手锯等工具到几人的地边将清香树须根挖出来锯断,留着主根,再用铁线、木板等工具将树根包成土球;在3月13日,陈某某就雇佣张某甲、李某某二人到山上将包好土球的清香树挖出8棵(陈某某家地边2棵、土某某家1棵、陈某甲家1棵、张某某家1棵、刘某某家3棵),当天雇佣杨某某、解某某的货车来装运清香树,在准备将树拉到泸西县出售的途中被弥勒市西二镇林业站查获。陈某某家地边有1棵挖好土球,未将树移走,施某某家地边有1棵挖好土球,未将树移走,陈某乙家地边有1棵挖好土球,未将树移走。
经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11棵清香树在2020年3月13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2270元。其中,陈某某家地边挖走的2棵清香树树,1号市场价值3010元,2号市场价值33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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