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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刑检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湖南省邵东县****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报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19日,因云南骏信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涉及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骏信公司开立在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头街信用社的账户内资金被法院强制执行,650余万元被划走。骏信公司股财务总监姜某某在收到资金被划走的手机提示短信后,其担心公司其他账户上的资金也被银行强制执行、便安排财务人员郭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将云南骏信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上的资金1102.6万元转到骏信公司长期借用实际控制网银U盾及密码的账户(户名:经开区明泰建筑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明泰经营部”),法人:陈某某,账号:11014657881003)内。姜某某为保证资金安全,在当天即将明泰经营部的网银U盾从郭微处收回自己保管,随后在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2日间,又将骏信公司下属的云南骏信汽配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账上的资金分四笔共680万通过网银转账至明泰经营部账户上,凑成共计1782.6万元资金,期间又从明泰经营部账户转出202.6万元。2018年2月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明知自己名下的明泰经营部账户长期出借给骏信公司实际管理使用、账户上资金属于他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更改网银U盾和银行账户密码的方式将明泰经营部账户上的1580万元资金秘密窃取,转移至自己个人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内,并于2018年2月6日、7日取现后据为已有并全部使用,现已无法归还资金。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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