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保洁人员,住徐州市云龙区**村**队**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四次到云龙区**商城附近盗窃他人花盆及花木,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鞋城附近,盗窃被害人史某某放置在“**”店门口的黄色陶制花盆一个,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0元。
2.2019年8月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鞋城附近,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宾馆门口的绿植两盆,经鉴定,被盗花盆价值共计人民币48元,绿植因灭失无法鉴定。
3.2019年8月的一天凌晨5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家具城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店门口的绿植两盆,经鉴定,被盗花盆价值共计人民币40元,绿植因灭失无法鉴定。
4.2020年5月8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放置在**商贸门口的白色月季花一盆、白色蔷薇花一株;后又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商贸门口的黄色月季花一盆、红色月季花一盆,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被盗实物价值人民币47元,被害人张某某被盗实物价值人民币71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1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处扣押了全部花盆及部分花木,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史某某、李某某等均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