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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钟祥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座落于钟祥市九里回族乡王岭村六组的“将军坟明墓”于1994年12月被钟祥市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7月上旬,李某某(另案处理)心生把“将军坟明墓”石碑拖回其管理的归根园碑林内的想法。2014年7月11日下午,李某某雇佣吊车、安排在归根园打工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四人驾驶旋耕机到王岭村六组将四块石碑拖回归根园。案发后,李某某又安排陈某某等人将石碑归还到原处。经鉴定,被拖走的石碑一组四件,属于钟祥市文物保护单位——“将军坟明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一块龙纹石碑定为三级文物,其他三件均定为一般文物,对于研究明代历史、葬俗等具有一定的价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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