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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县**街道**巷**号门口碰到被害人周某某,谎称自己有神道在身,以可以帮助周某某家人请神消灾为由骗得周某某的信任。后在周某某家中,陈某某以请神为由让周某某将手上两只金戒指取下放置于一碗清水中,之后让周某某背对碗念经。陈某某趁周某某背对之际,将碗内金戒指取出并逃离。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 96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还了两只金戒指。2020年9月14日,陈某某经电话联系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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