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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5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荣城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物美超市(土桥店)进行自助结账时,盗窃天福号酱猪肝(500g)一份、味嘟嘟咖喱牛肉原味(200g)一盒。经价格评估,被盗商品的价值为人民币47.1元。

2020年1月1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物美超市(土桥店)进行自助结账时,盗窃红糖坊月子红糖一包。经价格评估,被盗商品的价值为人民币13.5元。

2020年1月1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物美超市(土桥店)进行自助结账时,盗窃芹菜(762g)一捆、江米条(500g)一袋、白酥皮糕点(500g)一袋、超威强效洁厕净(500g)一瓶、妙可维全脂纯牛奶(1L)两盒,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经价格评估,被盗商品的价值为人民币33.4元。

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赔偿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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