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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彭山区人,住眉山市彭山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眉山市天府新区青龙街道“**服装店”买衣服时,将被害人梅某某放在服装店内茶几上的挎包盗走,后离开服装店,因手机在响,陈某某将挎包内的手机扔在马路旁边的花台里,将挎包内的2000元现金窃走,将挎包扔在另一个花台内。后被被害人挡获。经仁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女士挎包一个、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95元。案发后,陈某某退出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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