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4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多次在本市城区盗窃自行车。
1、2018年9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赵某某(女,65岁,本案被害人)停放于本市城区未名巷太和三幼校门外马路边的浅绿色黑马旋风自行车盗走。
2、2019年6月17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龚某某(女,64岁,本案被害人)停放于本市城区文化路太和四幼外的粉色上海凤凰牌自行车盗走。
3、2019年7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许某某(女,38岁,本案被害人)停放于在本市城区金宸街“天盛”超市的米黄色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
2020年6月18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满七十五周岁、自愿认罪认罚、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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