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99********,汉族,高职在读,天津市**学校在读,出生地:天津市河东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园**号。2017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2018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张某某与被害人焦某某系同学关系。张某某得知焦某某建设银行卡内有人民币后,与陈某某预谋盗取焦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
2017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张某某二人来到南开区密云路沁水道一饭店内,张某某电话将焦某某喊到饭店后故意将焦某某带出饭店,陈某某乘机偷出焦某某内的建设银行卡,至附近的建设银行ATM机上盗取人民币5000元,后二人俵分。
2017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张某某已将赃款经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焦某某。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