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二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5********,汉族,小学,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村**号。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经预谋后,驾驶“唐骏”牌(车牌号:冀R****0)货车到宝坻区钰华街道商贸街“冠珠”陶瓷店西侧墙边,盗走该店放置在此处的全新冠珠牌瓷砖347块。经鉴定,被盗瓷砖价值人民币13575.64元。
案发后,作案所驾车辆被扣押;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证;
2、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赵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在案发后认罪悔罪,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故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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