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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如皋市**街道**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赌博,于2014年7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如皋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其于2019年2月至5月,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如皋灵威观功德箱内,采取涂有胶水的卡片粘钱手段,盗窃作案9起,窃得现金人民币共计1365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夜间,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如皋灵威观内,采取上述手段,窃得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130元。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夜间,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如皋灵威观内,采取上述手段,窃得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85元。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夜间,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如皋灵威观内,采取上述手段,窃得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120元。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夜间,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如皋灵威观内,采取上述手段,窃得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150元。

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夜间,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如皋灵威观内,采取上述手段,窃得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400元。

6.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夜间,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如皋灵威观内,采取上述手段,窃得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150元。

7.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夜间,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如皋灵威观内,采取上述手段,窃得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220元。

8.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上旬的一天夜间,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如皋灵威观内,采取上述手段,窃得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50元。

9.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夜间,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如皋灵威观内,采取上述手段,窃得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如皋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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