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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汉族,1967年**月**日生,不识字,居民身份证:3404211967********,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2014年3月18日,陈某某因卖淫被凤台县公安行政拘留十三日;2017年11月9日,陈某某因卖淫被凤台县公安局张集派出所罚款五百元;2018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凤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3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郭某某位于凤台县**镇**村**店内购买床单,后趁郭某某不备,将郭某某放在店内抽屉内的钱包(郭某某称有现金2000余元)及一对枕头套(价值30余元)盗走。经审讯,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但未能如实供述所盗赃款的数额及去向,其称所盗钱包内有现金1555元,将所盗现金用于还柏某某600元,在李某某麻将室输掉700元,经向柏某某、李某某核实,并无此事。为此,无法查清所盗赃款数额及去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凤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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