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二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1日本院重新受理。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1日7时至2020年2月2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和被害人王某某同居期间,先后在宿城区**小区**幢**室、湖滨新区**镇**村王某某家中,趁王某某睡着之机,秘密使用王某某手机,6次登录王某某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向自己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5.5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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