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55********,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周宁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16日下午,至常熟市梅李镇梅东路2-2号老凤祥银楼,在试戴戒指过程中,趁营业员不备,采用直接拿走的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2955.45 元的足金合成红宝石戒指1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足金合成红宝石戒指1枚(系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谅解书、查询记录等;
3.证人张某某、游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赵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社会监控。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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