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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6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多次在某某超市盗窃红酒。从其家查获红酒6瓶,经价格鉴定,被盗红酒价值人民币18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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