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公诉刑不诉〔2019〕3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行至平阳县鳌江镇陈家殿路72号理发店内,趁蒋某甲入睡之际,盗走其滑落在身边的1部白色步步高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在平阳县鳌江镇陈家殿路上被抓获。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同年10月26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和解协议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蒋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甲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笔录:病情诊断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