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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4月14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同月28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本院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78号起诉书认定:

2020年1月13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物流园内,乘叉车上无人之机,在物流园**区**物流公司门口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一辆叉车车筐内盗窃了一台紫黑色vivo牌V1818A型号手机和在物流园**栋**物流公司**区被害人胡某某停放的一辆叉车车筐内盗窃了一台黑色OPPO牌R15X型号手机,得手后逃离现场。胡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发现陈某某盗窃其手机的行为,于是物流园的保安员将陈某某截获并当场从陈某某身上起回被盗的二台手机,后民警到现场将陈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鉴定,被盗的两台手机共价值1982元。

民警在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时还从陈某某身上起获一台白色OPPO牌手机,经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前科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92元。

本院认为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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