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地和现住址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5日封开县公安机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封开县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重报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9日本院第二次再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7日公安机关再次重报我院审查起诉。
封开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中午13时左右,伙同一个花名叫“光头”(未查明身份,另案处理)的男子一起,在封开县长安镇长安中学背后村路边竹林下实施了盗窃仇某某摩托车的犯罪事实。经封开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摩托车进行的价格认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捌仟贰佰陆拾陆元整(8266元)。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封开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