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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811989********,汉族,本科文化,农民,住高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4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其帮助被害人吴某某操作手机下载软件的便利,获取了吴某某的手机银行账号及支付密码。2020年8月17日至9月15日期间,陈某某在北流市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四次盗走吴某某的钱款共24600元人民币。

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退还给被害人吴某某4000元人民币。案发后,陈某某的家属代陈某某赔偿给吴某某20600元人民币。吴某某对陈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2020 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应公安民警的电话通知,自行去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向公安民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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