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博白县**镇**巷**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博白县**路**院**栋**之间的地坪上,趁京东快递员汤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快递三轮车上的一个装了一部华为P30手机待派送的包裹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18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的上述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汤某某,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汤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