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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公刑不诉〔201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508021997********,壮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路**号院**幢**单元**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5时许,贵港市**学生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黄某甲(另案处理)窜入该校政教处办公室,从办公室铁柜内盗走该校学生上交后老师存放在该处的酷派牌Coolpad 8297D手机1台、红米note2手机1台、红米1S手机2台、红米note手机1台、中国移动A1 M623C手机1台、红米2A手机1台、华为荣耀3C手机、魅蓝note手机、甜米牌手机各一台,其中前7台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00元。所盗得的手机,红米note手机1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留作自用,甜米牌手机1台已丢弃,红米1S手机1台以人民币300元销赃给该校学生陈某乙,其余手机部分销赃给该校学生徐某某,部分销赃给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二手手机收购点。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陈某乙买得的红米1S手机1台,从徐某某处缴获酷派牌Coolpad 8297D手机1台、红米note2手机1台、红米1S手机1台,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处缴获红米note手机1台,已将上述缴获的5台手机分别发还李某甲、杨某某、刘某某、黄某乙、郭某某。未追缴回的手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黄某甲已退赔万某某人民币380元,朱某某人民币1200元,苏某某人民币699元,李某乙人民币899元,黄某丙人民币1000元。李某甲、杨某某、刘某某、黄某乙、郭某某、万某某、朱某某、苏某某、李某乙、黄某丙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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