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组,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炮台村横水金花茶基地,用一只蛇皮袋将金花茶果装好并用摩托车运走,在其离开的小路上被管理人员韩某某拦住并报警。之后民警在陈某某住处将陈某某抓获。
经核称,上述被盗金花茶果净重45.5千克;经鉴定,上述被盗金花茶果价值人民币3115元。2020年11月25日,陈某某家属赔偿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盗财物已当场被追回,且案发后陈某某认罪悔罪,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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