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3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时代豪庭”永辉超市内,趁人不备盗窃价值人民币55元的伏特加一瓶。

2019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时代豪庭”永辉超市内,趁人不备盗窃价值人民币7元的方巾一条。

2019年3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时代豪庭”永辉超市内,趁人不备盗窃价值人民币70余元的猪肉、老干妈、牛奶、吉香居等物品,在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拦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退赔了永辉超市的盗窃款并获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坦白、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