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街**号。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里,将李某停放的一辆未上锁的红色城市猎人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1元)盗走。9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该车骑到昆明市西山区***路销售时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犯罪数额较小,系初犯、偶犯且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妻子经自行侦查有精神病,家中只有其一个人照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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