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朝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仁杰,辽宁斯事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0时至14时,陈某某连续三次在下洼子滨河路大棚内盗窃钢筋三次,分别为110斤、120斤、120斤左右;9月19日10时陈某某又在相同地点盗窃一次钢筋125斤左右;9月20日10时陈某某又在相同地点盗窃钢筋一次130斤左右。经朝阳**中心鉴定其盗窃物品价值为484元。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宋某某经济损失且已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但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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