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启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际,推门入室进入邻居启东市**镇**村**组**号的黄某某家中,窃得现金12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将盗窃的1200元钱归还给被害人黄某某。同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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