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暂住于苏州市相城区**镇**小区**栋(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2日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镇**邻里中心被害人陆某某开设的**水果店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放置于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的价值人民币2300元的苹果牌Iphone8 plus手机1部。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查获涉案的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

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