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暂住于苏州市相城区**镇**小区**栋(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2日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镇**邻里中心被害人陆某某开设的**水果店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放置于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的价值人民币2300元的苹果牌Iphone8 plus手机1部。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查获涉案的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
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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