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道**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登记结婚,2018年11月1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进行了离婚登记。因两人的三个小孩年幼需要陈某某照顾,离婚后二人一直共同居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陈某某沉迷网络赌博,且无经济来源,2020年6月16日22时许,陈某某利用使用李某某手机为女儿下载学习软件的机会,将李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284834788********)与李某某的微信账户绑定,并输入日常生活中看到的李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将该银行卡内的2万元钱转账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后提现至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内(卡号:62284834786********),转账后陈某某便将李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通知和银行短信通知删除。后陈某某多次以使用李某某的手机为由,使用同样的方法分别于2020年6月21日转账3万元、22日转账3万元、26日转账3万元、28日两次分别转账3万元和2万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共计16万元整,其中11万元被陈某某用于网络赌博,剩余5万元在陈某某中国**银行卡内。
2020年6月29日,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民警口头传唤陈某某至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接受讯问。2020年6月29日,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依法从陈某某处扣押中国**银行卡(卡号62284834786********)、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0021200********)各一张;2020年7月21日,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依法从陈某某处扣押5万元现金钞票,并于当日将被扣押的银行卡及5万元现金钞票发还给了陈某某。2020年10月30日,李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电子数据:陈某某赌博平台充值记录等;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陈某某负责照顾李某某及孩子生活起居,李某某承担了孩子学习教育、家庭生活开支等,陈某某自身没有经济来源,其因沉迷网络赌博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李某某对其行为已经表示谅解,并自愿承担财产损失后果。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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