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3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至11月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4次来到临海市古城街道白云小区俊鑫广场163号,在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万家好购物超市内窃得袜子、洗发水、巧克力等物品。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96元。
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上述物品部分已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11月17日,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