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号,住乐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来到石帆街道**村**号陈某丙的家中,窃取其放在一楼小茶几上的一只手机,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5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将被盗的手机退还给被害人陈某丙,并取得其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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