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3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倪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骑三轮车到兰溪市**镇**村**村,窃得**村放置在池塘边的长椅2条、吴某某放在池塘边的渔具一套。案发后长椅及渔具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2条长椅价值人民币600元,渔具价值人民币245元。
2020年11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骑三轮车到兰溪市**镇**村**路边,窃得施某某放在该处销售的长凳2条、小木凳3条、木质洗衣板5块、人字木梯2条、木质豆腐架(井字型)8个、木质豆腐模板11块、松木菜板9块。案发后上述物品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45元。
2021年1月27日,陈某某传唤到案,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已退出全部赃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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