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刑不诉〔2024〕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3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715****,*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乡**庄,暂住台州市台州湾新区**街道**小区**幢*号。因本案,于2024年8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台州市台州湾新区**街道**小区**幢*号*楼南侧房间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床头柜里的木变石黄金手链一串(经估价,价值人民币7563元)。
次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退还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8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